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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药店因贴明星代言广告被查

2015-09-04 18:36:27      点击:15
  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这是自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广告法中的规定。1日,由于药房内多处有陈宝国等明星代言的鸿茅药酒广告,上海市工商局对广告主上海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路店进行立案查处。这是新广告法实施以来,上海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广告的首个立案。


  记者在太安堂大药房看到,其玻璃门等处,都贴有鸿茅药酒的广告,而此药酒属于药品。根据新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店堂内,记者还发现了多款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也使用了姚明、唐国强等明星的形象进行代言。上海市天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介绍,保健食品的广告同样不得利用代言人做推荐、证明。这些保健食品如果是9月1日之后生产的,同样属于违法,需要被查处。